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教育系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88年10月0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制定
民國91年10月02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通過
民國94年06月02日第六屆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通過
民國95年12月27日第八屆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民國107年05月23日第十九屆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民國108年04月24日第二十屆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通過
民國113年03月28日第二十五屆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通過
第 第 一 章 、 總則
- 本會定名「中國文化大學教育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由課外活動組與教育系共同輔導。本會宗旨為團結本系及健全本系之發展與敦睦相關系所和促進彼此間的交流。
- 本會依據「中國文化大學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之規定。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團結本系同學之力量,凝聚向心力為本系服務。
- 聯絡畢業校友,提供經驗傳承。
- 促進教育系學會和校內各社團之相互了解,維持良好關係。
- 提高本系之學術風氣,增加與其他院校相關系所之學術交流。
- 本會會址設於中國文化大學陽明山校本部。
第 二 章 、 會員
- 依《大學法第33條》之規定,凡本教育系之同學即為本會當然會員。
-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議案。
- 擔任本會委任之服務工作。
- 繳交會費及其他活動費用。
- 輔導學弟、學妹
- 本會會員(有繳系費之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提案權及表決權。
- 本會設備之使用權及本會活動之參加權。
- 本會福利之享用權。
- 本會幹部之參加權。
- 本會會員(未繳系費之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未有被選舉權)、罷免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有條件下本會設備之使用權及本會活動之參加權(詳見第三十八條)。
四、未具有本會幹部之參加權。
- 凡有辱校譽和會譽之行為或不盡會員之義務者,視情況輕重交付會務會議議處,如遭退會之會員對本會之財產不具請求權。
第 三 章 、 會長及幹部
-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機構另設副會長一人,執行秘書一人,並於其下設活動、文書,學術、公關、體育、美工、財管,均由會長提名。若需有職務人員異動時,由會長自行與幹部討論人員異動,經系學會幹部群同意即生效。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員代表委員會為監督機構。
- 另會長得聘三到五名資深會員為顧問,前任會長為當然顧問。本會設指導教師一名,由本系指派專任教師擔任之。
- 本會會長由全體會員公開選舉產生,由最高票者當選,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 會長資格如下:
一、除教育系第一屆外,由本會之二升三年級幹部中遴選之。
二、操性成績不及八十分,或學期平均成績不及格者,不得擔任會長。
三、登記參選會長者需滿足「中國文化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方可獲
得候選資格。
-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會長及副會長出缺時,由執行秘書於一周內召開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及副會長至任期屆滿為止。新任會長尚未選出前,由執行秘書代行會長之職權。
- 會長之選舉罷免法依章程規定另行之。
- 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 組織內閣,策劃帶動一學年之會務。
- 對會員大會負責。
- 對外代表本會。
- 召開會員大會。
- 本會之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
- 本會之執行秘書之職權如下:
-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 負責執行各項活動。
- 負責監督各組。
- 負責人事協調會務。
- 各班級之副班代為當然之聯絡幹部。
- 各組之執掌如下:
- 活動:負責策劃各項活動
- 文書:負責文書處理,保存會務資料,會議紀錄以及籌辦會員大會。
- 學術:負責籌辦各類演講及系網站之製作、管理。
- 公關:負責對外聯絡及安排各項活動。
- 體育:負責各項體育競賽籌辦,各系隊歸屬體育組管理,並另之規章定之。
- 美工:負責組織牆、各類宣傳海報製作。
- 財管:負責一切財務之會計、出納、財物管理及其他庶務工作。
- 幹部的任期與會長同。
第 四 章 、 會員大會
- 本會會員大會由會長每學期初及每學期末各召開一次,合計共二次。必要時經由會長或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通過暨修改本組織章程。
- 選舉、罷免會長。
- 聽取會務報告並質詢之。
- 稽查會費財務收支。
- 會費之討論。
- 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 會員大會之定額數為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一;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下列條款之決議,以會員大會半數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開除會員。
- 修改組織章程。
第 五 章 、 會員代表會議
- 會員代表會議設召集人一名,由本會會員之三年級同學中,經會員大會遴選之,然召集人不得兼任學會組長以上之幹部。
- 會員代表會議召集人任期一年,除召集外並主持會議之進行。由召集人任用七名本會會員(大四二名、大三一名、大二二名、大一二名),共同召開會員代表會議,然會員代表不得兼任學會組長以上之幹部。
- 會務會議由會員代表委員會之召集人召開,需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列席者為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各組幹部。唯大一代表尚未選出時,由大二以上全數代表出席即可。
- 會員代表會議之職權如下:
- 依章程訂定辦法。
- 監督執行機構。
- 預算審查。
第 六 章 、 會費
- 本會會費來源如下:
- 會員之會費。
- 校方補助費。
- 熱心人士及校友捐助。
- 會費之孽息。
- 其他。
- 預算程序由會員代表會議執行。
- 會費支出情形,財管組應於會員大會時提出,並於每學期結束前公佈之。
- 會費之定額及收取方式為依照以下條例辦理,:大一上繳交新台幣四千元整;大一下至大二繳交新台幣三千元整;大三至大四繳交新台幣兩千元整。依據入會時段繳交應繳之會費即可行使會員權利。而轉系生以及轉學生依據轉入年級辦理,會費將交予系學會財管。本條例自九十六學年度入學者始實行之。
- 若會員其財務狀況無法單次繳清,則可分期繳納,依系費分期辦法規定辦理。
- 退費機制:若自願出會或退學、休學、轉學、轉系、死亡之情形等其他遭遇緊急狀況(須證明)而出會。可向該屆財管申請退費,退費方式為:大一於期初社大前申請可全額退回,每學年於第一學期期初社大七天前退費以前一學年退費金額算之,期初會大後大一退繳費之 60%;大二退繳費之 40%;大三退繳費20%;大四不退費。
- 預算、決算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另訂辦法行之。
- 針對教育系未交系費之同學,欲參與系上學會舉辦之活動,依當次系學會提出之繳交費用行之,以保障已繳交系費之會員。
- 當學期之會費餘額均納入下個學期使用。
- 凡會員參與本學會活動或代表本學會出席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者,可持醫療證明向本學會申請補助,本條例自九十六學年度始實行。
- 意外之界定及補助與否由系學會幹部及會員代表決議之。
- 補助金額視當屆學會財務狀況決議。
第 七 章 、 系學會資產管理與使用
- 本會對於資產管理與使用,得由幹部會議另訂辦法行之。
第八 章 、 附則
-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代表大會另訂辦法行之。
-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及課外組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